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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2020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18日 08:38   阅读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及《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方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细则〉》(宁教师〔2015〕169号)有关规定,结合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和我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现就我区2020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种类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六)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认定对象

(一)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对象范围:

1.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持有宁夏户籍、宁夏有效居住证的社会人员,驻宁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宁夏普通高校在读研究生。

2.根据《教育部办公厅 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19〕1号)规定,在我区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根据自愿原则,可申请认定相应的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及其他条件、程序要求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

(二)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对象范围:

我区各高等院校已聘的拟任教人员。

三、认定条件

(一)学历条件

1.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中专学历必须是学前教育专业,大专及其以上学历不限专业)。

2.申请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同时应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5.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二)普通话条件

申请语文任教学科及小学全科的申请人,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其以上等级。申请其他任教学科及资格种类的申请人,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及其以上等级。

(三)考试条件

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须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合格,获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方案》(宁教师〔2015〕169号)规定,已取得毕业证的2015年及其以前入学的普通高校全日制师范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士,可申请直接认定教师资格。2016年及其以后入学的全日制师范生,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且获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后,方可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须参加宁夏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非全日制师范专业毕业者(具有副教授、教授职称或博士学位的除外)还须参加宁夏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或者参加教育部中西部高校新入职教师国培示范项目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四)申请任教学科条件

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任教学科应与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科目一致。申请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还应与所学专业或与持有的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专业一致。

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在填写“任教学科”时,不得选择根目录学科(即学科大类),须选择最下一级目录的具体学科。

(五)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够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且在认定机构指定的体检医院体检合格。

(六)思想品德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教师职业道德,能够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根据《教师法》第十四条和《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十九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已经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四、申请流程

(一)网上申报

1.申报网址: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点击“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申报。申报时请按照网站提示及各认定机构公告要求选择现场审核确认点。

2.申报时间:

(1)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申报时间:2020年9月1日0:00—9月11日18:00。

(2)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申报时间:2020年9月1日0:00—9月15日18:00。

3.选择认定机构:

(1)申请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根据户籍所在地、有效居住证申领地、驻宁部队所在地、学校所在地选择认定机构,即所在地(申领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2)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由申请人根据户籍所在地、有效居住证申领地、驻宁部队所在地、学校所在地选择认定机构,既可到所在地(申领地)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也可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认定。具体安排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公告为准。

(3)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认定机构为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申请人选择本人所任教高校作为确认点,自治区教育厅委托宁夏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协调做好申请人资料核验和确认工作等。

4.上传照片:须上传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上传格式为JPG/JPEG格式,不大于200K)。

5.上传《个人承诺书》:申请人在网报界面下载打印《个人承诺书》,本人签名拍照后,按要求上传。

(二)现场确认

1.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现场确认要求

网上申报完成后,申请人根据所选认定机构时间安排,本人携带以下材料前往认定机构指定地点现场审核确认:

(1)二代身份证原件(需在有效期内)。

(2)户口本(集体户口证明),或有效居住证,或驻宁部队证明及本人军官证。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港澳台居民,提供当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港澳台居民,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3)学历证书:学历信息已通过认定系统调取学信网电子信息比对的,可不提交。学历信息比对不通过的,须现场提交毕业证原件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查验。港澳台学历还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国外学历还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

(4)普通话证书:已通过认定系统验证的,可不提交。没有通过验证的,须现场提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查验。

(5)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2张,须与网报照片一致(要求详见附件3)。

(6)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申请人,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职称证书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的资格证书原件查验。

以上材料,请申请人装档案袋提交,封面醒目注明:报名号、本人姓名、申请教师资格种类、任教学科、联系电话等内容。《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各认定机构在做出最终认定结论后统一打印。

2.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现场确认要求

网上申报完成后,申请人根据宁夏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时间安排,本人携带以下材料前往任教学校指定地点现场审核确认:

(1)二代身份证原件(需在有效期内)。

(2)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全日制师范专业毕业者还须提交师范专业毕业证书原件。国外学历还须提交《国外学历学位认定书》原件。

(3)《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具有副教授、教授职称或博士学位的可不提交。

(4)宁夏高等学校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取得《教育部中西部高校新入职教师国培示范项目培训合格证书》者可不提交。

(5)宁夏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考试合格证书。取得《教育部中西部高校新入职教师国培示范项目培训合格证书》者可不提交,但需提供此项目合格证书原件。全日制师范专业毕业者可不提交,但须提供学籍档案中显示教育学、心理学、教学法、教育实习的成绩单复印件(须由档案管理部门加盖公章)。具有副教授、教授职称或博士学位的可不提交,但须提供相应职称证书、学位证书原件。

(6)高校人事部门出具的专任教师证明材料。专职辅导员需提交专职辅导员证明。

(7)高校教务部门出具的近一学年承担教学任务的证明材料或课表,时间为2019年9月至2020年7月。专职辅导员不提交。

(8)编制内人员提交工资审批表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登记表复印件。编制外聘用人员提交劳动合同原件,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连续一年及以上,且在有效期内;提交由区内人才交流中心开具的档案托管证明;提交学校缴纳的养老保险凭证,时间为2019年10月至2020年8月。

(9)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1张,须与网报照片一致。

以上材料,请申请人按照宁夏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有关要求装档案袋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自治区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做出最终认定结论后统一打印。

(三)体检安排

申请人在认定机构规定时间内,根据分时分批错峰安排在指定医院完成体检。申请人自行在认定机构非指定医院体检的,体检结果不能作为教师资格认定的体检依据。

(四)无犯罪记录和思想品德核查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要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汇总申请人信息后,商请当地公安部门公对公核查申请人无犯罪记录。如出现因条件不符合、无法在当地公安部门核查的申请人,认定机构要为申请人开具无犯罪记录核查公文,方便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各高等院校为本校申请人统一出具思想品德鉴定及证明材料,宁夏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汇总核查后,提交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五)资格复审

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宁夏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完成以上工作后,提交自治区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复审。

(六)领取证书

认定机构依据审核情况做出认定结论,并为通过认定的申请人制发教师资格证书。由他人代领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需向认定机构提交《教师资格证书及认定资料代领委托书》(详见附件4)。

五、认定须知

(一)每个申请人每个自然年只能申请认定一本教师资格证书。

(二)持有宁夏有效居住证的人员申请教师资格认定,须在现场审核时间前,获得有效居住证明。

(三)申请人应按要求进行网上申报、现场审核等,如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教师资格认定的,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四)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应认真阅读本公告及所选认定机构公告要求,真实、客观、诚信提出认定申请。本公告未尽事宜详见各认定机构公告要求,请申请人及时查阅。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2020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