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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厅关于做好2013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15日 14:19   阅读数:

宁教人【2013】9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现就做好我区2013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时间安排

(一)发布信息、政策宣传阶段:4月1日至4月15日。

(二)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阶段:4月16日至4月30日。申请人可在中国教师资格网网报入口报名(网址为http://www.jszg.edu.cn),网上报名成功后,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到指定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现场确认时间和确认地点由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确定。对未按规定时间现场确认的申请人,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三)认定与发证阶段:5月1日至5月19日,教育教学能力测试。5月20日至5月24日,各市、县(区)教育局上报材料。上报的材料主要有:2013年教师资格认定花名册两份(格式同往年);2013年教师资格认定总结(附电子版);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导出的证书打印数据包。

二、有关政策解释

(一)根据教育部办公厅、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国务院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人士和台湾同胞在内地(大陆)高校申请教师资格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125号),在内地(大陆)高校工作的港澳人士和台湾同胞,凡办理了居住证明的,根据自愿原则,可申请认定内地(大陆)高校相应种类的教师资格。申请人应遵守内地(大陆)法律法规。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的条件与程序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港澳人士申请教师资格的有效证件为港澳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申请教师资格的有效证件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二)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全国有效的通知》(教资字201224号),参加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全国试点省份的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全国有效。凡持有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在区内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相应教师资格时,对于笔试科目均合格者,免修教育学、心理学;对于笔试单科成绩合格者,应提供其他科目由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的合格成绩单。

三、工作要求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涉及面广、影响大、政策性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职责,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一)严格把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师资格条例制度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要严格把握认定条件,严格履行认定程序,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特别要严格按照规定,认真做好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工作,注重师德和教育教学能力的考核,严把教师入口关。所在地有高等学校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与学校联系协商做好应届师范类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二)加强宣传。各高等院校要利用学校的各种宣传媒体和宣传平台,深入宣传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网上报名流程;要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指导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到学校所在市、县(区)确认点完成资格确认。

(三)严禁收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宁财(综)发2006951号文件规定执行。对认定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应向同级财政部门积极申请,通过部门预算核拨,不得向申请人收取认定费用及证书工本费。

(四)做好服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大力加强政策宣传,做好服务工作。要向社会公布咨询电话和邮箱,并指定专人及时解答和处理申请人的咨询。

自治区教育厅人事与老干部处咨询电话:0951-6031954

电子信箱:nxedurs@163.com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2013年4月9日